法律咨询热线
139-8341-0815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孙某君系某物业公司职工,被派遣至博兴某营销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2021年3月14日,孙某君在协助营销公司工作人员郑某维修门卫东侧的电子屏幕时不慎摔伤,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住院16天,诊断结论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后孙某君以某物业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博兴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博兴县人社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向某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某物业公司向博兴县人社局提交说明一份,认为孙某君非工作职责受伤。2021年11月25日,被告对孙某君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博兴县人社局认为孙某君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某君所受伤害为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
重庆劳动律师贺天强:
本案例中,孙某君在工作时间,协助物业维修受伤,虽然不是履行安保义务,但是属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也因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原因不能一刀切地认为仅限于安保工作。本案中法官将此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热心帮助他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支持法官的判决。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