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的《民法典》。

作者:民法典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23/5/8 16:47: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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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二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的《民法典》。民法典权威解读2023-05-0810:01发表于福建最高案例解读系统整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文件、司法判例和案例分析!欢迎关注!公众号点击阅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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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权威解读 2023-05-08 10:01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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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劳动法例。


为进一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10月8日,北京二中院民五庭窦江涛副庭长走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围绕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的《民法典》相关问题开展校园普法宣传。


活动中,窦江涛法官通过三起典型案例分别就职场性骚扰、就业歧视与人格尊严、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讲授。


01

职场性骚扰引发的纠纷


赵某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餐饮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赵某反映在值夜班期间,遭到男同事张某所采取的“摸大腿、摸胸部”等方式的性骚扰。赵某报警后,警方对某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后赵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张某向赵某赔礼道歉,赵某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申请撤案。此后赵某以某餐饮公司未为其调换共同值夜班人员为由未上班,某劳务公司则以赵某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裁判某劳务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某劳务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释法说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赵某在值夜班期间遭遇男同事张某性骚扰后,通过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共同值夜班人员、报警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作为具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但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从而导致赵某认为缺少人身安全保护而拒绝工作,其拒绝上班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现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反而以赵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02

就业歧视与人格尊严


郭某系A公司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郭某通过微信向领导请病假后,进行了男转女性别重置手术。A公司认为郭某未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其已经履行请假手续,不构成旷工,公司将其解除的实质原因系就业歧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释法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均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基于就业歧视的原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合规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不得基于某些与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或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诸如民族、地域、性别、婚姻等),在劳动报酬、职级晋升、岗位安排、福利待遇、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3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系B公司工作人员,其在职期间履行职务时因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案外人洪某实际损失3万余元。B公司承担上述3万余元赔偿费用后,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此后,B公司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实际损失的20%作为赔偿,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


释法说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判决劳动者一次性向用人单位赔偿。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重庆劳动律师有话说

重庆劳动律师贺天强

《民法典》自颁布后深入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且看劳动法方面也不例外。劳动法关乎自身切实利益,建议多多学习,方便必要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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