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分歧酿流血事件 碎瓷杯划伤手臂要赔偿

作者:中国法院网 来源:王治国 发布时间:2013/7/8 11:18: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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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同事之间对工作有不同想法,这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在办公场所因此拌嘴,甚至伤害到别人,那就不应该了。曲先生和刘女士之间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不愉快,刘女士还在争吵中受了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对该…

       同事之间对工作有不同想法,这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在办公场所因此拌嘴,甚至伤害到别人,那就不应该了。曲先生和刘女士之间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不愉快,刘女士还在争吵中受了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曲先生赔偿刘女士2.1万元,曲先生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维持了原审判决。

  争吵成谩骂 盛怒之下砸杯子

  曲先生是70后,刘女士是60后,两人都是浦东新区莱阳路一家公司的员工。从年龄上看,两人都已经是中年人,遇到事情应该有话好好说,可2012年5月7日这天,两人却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发生了口角。

  随着争执升级成为谩骂,下午1点半,盛怒之下的曲先生从自己的办公桌上拿起一个陶瓷杯,砸到了刘女士的办公桌上。陶瓷杯应声而碎,飞溅的碎片划伤了刘女士的右手臂,鲜血直流。她当即到医院就诊,缝了3针。

  3天后,刘女士向警方报案。经派出所调解,2012年6月5日两人达成调解协议,曲先生支付给刘女士2.1万元作为补偿。但签署协议后,曲先生一直没有履行,刘女士于是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曲先生履行调解协议,并赔偿律师费3000元。

  辩称系误伤 男同事愿担责60%

  曲先生辩称,这纯粹是由职务行为引起的意外事件,刘女士受伤是误伤,不是自己故意造成的。事发后,公司已经对两人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自己赔偿刘女士相关医疗费和误工费。曲先生说,自己当时处在试用期,事情发生后,公司还作出了延长3个月试用期的决定。

  对于单位的处理,曲先生表示认可,刘女士却不服,于是在事发3天后报案。曲先生认为,这起纠纷不属于治安案件的范畴,公安机关参与进来,客观上造成了威慑,致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当属无效。

  此外,曲先生还提出,应当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该起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曲先生同意承担60%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律师费。

  庭审中,刘女士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载明,右臂3条疤痕,长约2厘米,色稍红,稍高出皮肤表面,可考虑激光治疗。刘女士还出具了激光美容的收费标准。

  协议须履行 法院判赔2.1万元

  法院认为,当两人因工作矛盾产生口角时,曲先生未能理智对待,将杯子砸在桌子上,飞溅的碎片造成刘女士身体伤害,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她的损失。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对这起纠纷进行调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曲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调处的过程中,存在协同刘女士胁迫、欺诈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曲先生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曲先生理应履行。

  由于曲先生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刘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曲先生理应赔偿,但刘女士主张金额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15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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