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当庭裁决107起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

作者:潘静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12/15 10:44: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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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扣发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107起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作出当庭裁决,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以此种形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法。  李雷等107人,系…

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扣发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107起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作出当庭裁决,认定劳务派遣公司以此种形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法。

  李雷等107人,系WX劳动政策咨询公司员工,被派遣至NS银行工作。其工资由银行每月向公司转账支付,再由公司负责发放。2012年3月,李雷等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但银行向公司支付3月份员工工资后,公司未予发放。

  同年4月11日,李雷等员工向公司发出《关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索3月份应发薪酬的通知函》,称根据以往惯例,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发放上月薪酬,但公司目前仍未发放3月份应发薪酬,亦未就拖欠原因作出说明,故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间为4月40日。

  要求支付工资未果,李雷等员工于同年6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劳动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和甲方(公司)。乙方未提前通知的,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并自行承担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现李雷等员工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故其扣发3月份工资合法有据。

  仲裁裁决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系《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作出任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任何免除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的约定均属无效约定。且劳动者在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雷等107人2012年3月份工资。

  公司不服上述107份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WX公司扣发李雷等员工2012年3月份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30日通知。故认定W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当庭裁定驳回申请。(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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