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仲裁讨回工资 用人单位"假证据"之说未获支持

作者:顾妍 陈其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11/21 11:32: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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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通过仲裁讨回工资用人单位"假证据"之说未获支持作者:顾妍陈其生发布时间:2008-11-0716:01:09中国法院网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追讨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提供假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
                                                   劳动者通过仲裁讨回工资 用人单位"假证据"之说未获支持

作者: 顾妍 陈其生    发布时间: 2008-11-07 16:01:09



 
     中国法院网讯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追讨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却以劳动者提供假证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11月7日,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的首起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申请。

    今年7月,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称,从1999年1月到今年6月担任门卫工作期间,药业公司没有跟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顾某提出了支付工资和办理退工手续等申诉请求。今年8月,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药业公司为顾某补缴部分社会保险费以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近两万元。

    裁决后,药业公司诉称顾某是保安公司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顾某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而且隐瞒了派遣单位领取工资的凭证,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顾某辩称一直由药业公司支付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考勤表等是其担任门卫小组长时制作的,与值班记录本、员工进出记录本的记载相印证,并不是伪造的。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顾某提供的考勤表与值班记录本、员工进出记录本的记载相互印证,而且药业公司的GTP部门与门卫并非同一部门,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可比性,因此药业公司提供的GTP部门考勤表不能证明顾某提供的考勤表是伪造的。药业公司认为顾某在仲裁时隐瞒了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其并没有提供顾某故意隐瞒的新证据。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了药业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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