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打寒假工,是否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0/4/22 14:50: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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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要点:在校学生利用寒假期间在餐饮公司打工被机器压伤手指,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与餐饮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情况下…

案情要点:在校学生利用寒假期间在餐饮公司打工被机器压伤手指,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与餐饮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案件评析:复议机构认为,1、詹某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予以确认。市人社局不予受理该认定申请行为不当;2、詹某不属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勤工助学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条件。

 本案提示: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时,人社部门是否应先予受理,再行调查,如诉讼程序的先立案后调查,还是应至少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人社部门才能受理并通过调查取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其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中的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范畴,是否能由人社部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不是套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因为《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而本案中詹某利用寒假自行在外打工的行为,并不适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更不应用该办法来解释所有的勤工助学行为,因为勤工助学既包括学校组织下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包括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己去打工的行为。希望省人社厅能对有关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或提请人社部进一步明确,使各地市工伤认定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方便实务操作,避免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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