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发包不规范 发生事故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0/4/16 15:07: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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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吴某某因自家老坟的迁移需要聘请了工人,不料中途发生意外,导致劳务人员钟某某遭受人身损害,铜梁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吴某某的…

重庆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吴某某因自家老坟的迁移需要聘请了工人,不料中途发生意外,导致劳务人员钟某某遭受人身损害,铜梁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吴某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吴某某系重庆铜梁人,因为迁移其老坟,便通过他人找到经常从事迁坟劳务的董某某,口头谈好价格每个工天200元,一共需要18.5个工天,加上完成其他相关迁移工作,共需5000元,董某某遂邀约钟某某等7人为吴某某迁移其老坟。2013523日上午,钟某某在迁移坟墓时受伤,被送入铜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75日出院,共43天,其伤被诊断为:器质性脑损害、中型脑伤、局灶性大脑挫伤伴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中颅凹骨折、头皮血肿、头皮裂伤、软组织挫伤、颅内感染、右额部硬膜下积液、轻度脑积水、低颅低钠血症。钟某某为此用去医疗费29786.28元,其中吴某某支付了医疗费3500元。2013525日,董某某收取了吴某某给付的劳务费5000元,然后按照工天分给了其他劳务人。钟某某的伤残等级和续医费被鉴定为:1、颅脑损伤后遗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属X级伤残;2、颅脑损伤后遗轻度不自主运动和共济失调,属X级伤残;3、后期需续医费累计4000元。钟某某要求吴某某赔偿有关经济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董某某接受吴某某的要约,组织钟某某等人为其迁移坟墓,董某某虽然收取了吴某某支付的劳务费,但未从中获利,钟某某应该视为吴某某雇佣的工人,其因劳务受到损害,吴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钟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亦有过错,依法应减轻吴某某的责任。遂判决:吴某某赔偿钟某某医疗费等损失费3895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吴某某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董某某与其他参与人员一样,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计算报酬,在整个迁坟过程中只是起到劳务召集人的作用,并未从中获利,其实际上系与钟某某等人一起共同为吴某某提供劳务。依法驳回了吴某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吴某某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手记:

一个5000元的迁坟劳务引发4万元的赔偿,留给人们无尽的深思。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劳务承包一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多半只是口头约定居多。由于口头约定不明确,发生事故后容易引发推卸责任的现象。吴某某认为是承包合同,董某某认为是提供劳务,究竟孰是孰非,需要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正确认定。吴某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是,当事人如果在当初能够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就没有那么复杂了。此外,在处理此类纠纷中,还需要考虑民间风俗习惯,综合全部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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