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发布时间:2020/2/17 17:07:20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案情简述:2015年6月19日,华商公司(甲方)与董某(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一、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二、工作岗位:项目经理;三、聘用方式:全职、年薪业绩考核制;四、乙方最…

案情简述: 

2015年6月19日,华商公司(甲方)与董某(乙方)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一、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止;二、工作岗位:项目经理;三、聘用方式:全职、年薪业绩考核制;四、乙方最低年利润任务指标,第一年实现年利润任务指标人民币80万元(税后),每年递增30%;五、劳动报酬待遇。聘用期间乙方的报酬实行年薪制,主要由年薪、绩效奖励、公司股权激励三部分组成。1.年薪:人民币25万元(含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等)。发放方式:季度结算。季度发放,按完成年利润任务指标的相应比例发放。2.绩效奖励。(1)按完成利润的20%提成,每笔收入到账后3个工作日提取。(2)提取所带团队利润的2%。六、其他待遇。……2.社会保险:由于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己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故乙方要求甲方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承诺甲方缴纳的保险金,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年薪中扣除,如需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按四川省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工资为计算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7月5日,董钊被华商公司派至“古蔺项目”,负责现场联络工作以及相关人员的食宿安排、项目资料传递等事务性工作。董钊在现场工作5个月之后,华商公司另行指派了杨力虹替代董钊担任现场联络工作。在董钊工作期间,华商公司共向董钊支付了100500元(含税)薪酬。董钊于2016年9月25日离职。董钊在职期间,华商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华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董钊薪酬149500元。 

     二、华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董钊经济补偿金20833元。 

     三、驳回华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董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审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签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以此作为今后开展工作和发放工资的依据。正是由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实务中也成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所参考的重要证据。 

    本案律师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入手,强调当事人的年薪已经由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为25万元,公司方虽然主张已经变更工资标准为月薪3000元,并且提供发放的工资单,但是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因此公司方的主张系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进而成功为当事人拿回应有工资。除了主张合同约定的工资外,本案律所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离职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当事人董某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董某个人承担保险费用,但是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该部分内容因为涉及公司免除自身法定责任而无效,董某可以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不难看出,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律师也借此案件提示各位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若是用人单位方拒绝签订,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避免引发后续的劳动争议,出现难以举证的情况。 

 


上一篇: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 下一篇: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