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全职工作引纠纷 单位被判支付未发工资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9/17 14:06: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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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小雨是某艺术院校学生,2017年7月,其本科毕业后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同月,小雨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职北京某专修学院从事传媒工作室干事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

小雨是某艺术院校学生,20177月,其本科毕业后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同月,小雨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职北京某专修学院从事传媒工作室干事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3200元。签约后,专修学院为小雨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79月起,小雨同时在该学院另一部门教授英语。2017111日,因客观原因传媒工作室的所有工作停止,小雨在工作室也没有了具体的工作内容,但其每周三仍在学院为学生授课。因学院仅支付了小雨部分工资,小雨遂诉至法院,要求学院支付2017111日至20171231日未发放的基本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14000余元。

北京某专修学院辩称:当初小雨入职时,并未告知其马上就读全日制研究生的事实,仅向学校提供了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双方的本意是建立劳动关系,正常情况下应该坐班。学院是按照小雨实际的出勤天数计算工资,201711月、12月,学院已经把包括课时费在内的工资发给了小雨,其他时间缺勤才扣款,并没有拖欠基本工资。小雨则称,入职时已告知学院即将就读研究生的情况,并约定无需坐班。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修学院以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名义录取小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雨受专修学院的管理,并从事专修学院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专修学院也为小雨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专修学院提供的考勤表来看,小雨在20171115日之前均为全勤,并未体现其为兼职性质。

因此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01711月、12月期间,传媒工作室没有相应的工作内容并非因小雨本人原因,专修学院对其缺勤扣款没有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专修学院支付小雨2017111日至20171231日工资差额3825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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