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退而不休"遭遇"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17/4/5 16:11: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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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受聘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用工问题。  案例:退休老人工作时间猝死2007年,张正明(化名)来到广州白云区一家水泥制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受聘的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用工问题。

  案例:退休老人工作时间猝死

2007年,张正明(化名)来到广州白云区一家水泥制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9月29日,张正明在公司混凝土搅拌工厂内清理杂物、冲洗地面时因突发疾病猝死。随后,张正明的亲属张静(化名)等人在2014年10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由该公司向张静等人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协议张静等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补偿或其他款项。后该公司依约向张静等人支付了8万元。

  分歧: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张静等人认为,其父张正明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处理。但公司方则认为是劳务关系,不应参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赔偿。

  张静等人遂向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张正明死亡时已年过6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随后,张静等人向白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结果依然是“不予受理”。张静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因此,鉴于张正明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要求计算工亡待遇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静提起上诉。理由为:张正明是2007年入职该公司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从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应视同工伤处理。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思考:“退而不休”存维权难题

  广州海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政德解释:张正明的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广州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一部分人留在原单位工作,觉得顺理成章,可以按老规矩办事,不用签合同;有的是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本人不好意思开口要求签合同;有的“退休打工族”认为有退休工资保障,签不签合同不重要,大多与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由于上述原因,一旦发生纠纷,退休人员的很多权利无法得到维护。

  广州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可以建立一个离退休人员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保障体系。离退休人员由于已经享受退休金,在二次就业时额外支付离退休人员工作保险金,形成一个新的资金池,这样也避免了企业在聘用这些人员时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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