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被人接替, 劳动者辞职能否获赔?

作者: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谭云 来源:来源: 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2017/4/26 11:00: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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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请假后被换岗,劳动者辞职要求补偿  2006年,金先生中专毕业后进入鄞州一家机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机修技工。由于公司的分配机制完全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熟练程度有关,因此,员工的岗位都相对固定。转眼间1…

  请假后被换岗,劳动者辞职要求补偿

  2006年,金先生中专毕业后进入鄞州一家机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机修技工。由于公司的分配机制完全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熟练程度有关,因此,员工的岗位都相对固定。转眼间10年过去,金先生一直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完全习惯了现有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他很少请假,也没有因个人原因而耽误过工作。

  今年春节,金先生回老家探亲,本来在长假结束后他就能返回宁波,但其70多岁的父亲哮喘病复发住院,金先生只好留了下来。为此,他特意给车间主任和公司人力总监打了电话请假。

  直到三月初,金先生的父亲才康复出院,金先生立即回到宁波上班,但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原先的岗位已被他人顶替。车间主任告诉他,他的机修岗位非常重要,一天都不能少人,而金先生此次请假时间比较长,所以只能找人接替。而且,这个机修岗的技术性很强,公司还特意从外面招聘了技工才顶上。对于金先生的工作,公司有了新安排,让他去包装车间。金先生当即表示异议,因为包装车间岗位相对简单,收入也是全公司最低的。多次交涉无果后,金先生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并要求公司按照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作10年来共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对金先生的这一要求,公司予以拒绝。公司认为,因为金先生请假造成缺岗,在此情况下,公司只能找人顶岗。金先生回来后,公司在第一时间为他安排了其他岗位,因此,金先生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争执不下,金先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其主张获得了支持。

  随意换岗辞退企业为何要支付补偿金?

  金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个案例在现实劳动用工关系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该用人单位觉得,自己已尽到了各项义务,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位律师表示,我国的劳动法律非常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通俗的话说,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无论是事实本身,还是法律适用上,都对用人单位提出了相对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在证据方面,要求非常高,证据不完善极易导致用人单位的败诉。

  以本案为例,首先,企业在换岗时没有征求金先生的意见,而且,不能提供符合金先生意愿的新工作岗位,这是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关键。

  第二,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既没有具体的岗位名称,也没有具体的福利标准待遇,在庭审中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金先生换岗后所获得的岗位条件与之前的岗位条件相同或更加优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是金先生应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依据。

  第三,企业没有在庭审中说明员工请假制度的具体管理条例和执行标准,员工请事病假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这也是很多企业所忽视和缺乏的,同时说明了公司依法制定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并要让制度与实际的操作情况相适应,不能只是“挂在墙上给人看看”而已。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人事管理人员的培训,让他们更好地了解公司在有可能发生的人事纠纷上所承担的法律风险。

  第四,对员工的请假情况需作一定的区别。即使员工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请假,事后又并未补齐相关的请假手续,也不能简单地把这个原因当作随意换岗甚至辞退的理由。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是急诊或病假,员工在电话请假后能提交急诊或就医门诊记录时,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员工擅自旷工。如果是事假,已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能够提交相应的事假证据,那么也不能以未准假为由随意换岗或辞退员工。

  最后,本案中企业在员工对于换岗安排表示不满意时,没有及时地进行沟通,既没有说明换岗理由,也没有相应的安抚性措施,甚至无视员工的情绪和意见。公司应该有的做法是,对员工予以尊重,并且充分了解员工的想法,及时沟通意见。

  此外,这位律师还特别提到,这类用工纠纷案件最易发生在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女性职工往往会因怀孕、生产请假。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性员工在怀孕、生产期间的各种权益,不能在她们怀孕、生产时随意换岗、降薪。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劳动者,当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鼓起勇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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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实际月工资为基准,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若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具体规定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实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一个月工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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