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才能避免被“坑”

  发布时间:2017/4/15 11:09: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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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方景霞通讯员郑珊珊  稍懂法的市民都知道有“二倍工资”那回事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

记者方景霞通讯员郑珊珊

  稍懂法的市民都知道有“二倍工资”那回事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不过,县法院从近几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发现,二倍工资制度已经变成了某些“劳动者”的生财之道。

  情形一: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2月,葛某进入甲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工资为2500元/月,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9月,双方发生纠纷,葛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却答辩称是因为葛某不同意签,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葛某,故判甲公司支付葛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企业应特别注意规范用工,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人事专员可以约谈劳动者,了解原因,并要求劳动者在约谈笔录上签名,同时将责任认定的相关证据固定保留下来。

  情形二:

  合同不是本人签的

  2015年3月,吴某进入乙企业车间工作。2015年12月,双方因工伤发生纠纷,吴某将乙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庭审过程中,乙企业称其与吴某签订过劳动合同,并提供了一份签有吴某名字的劳动合同。原来,乙企业的人事工作人员确实曾在用工时找过吴某签合同,但当时吴某恰巧不在车间,合同是车间主任代签的。法院审查后认为,乙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吴某委托车间主任代签劳动合同,故判决乙企业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人事工作人员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留意是否为劳动者本人签订,若一时找不到人,而找其他劳动者代签,注意事后补齐授权委托书或事后找劳动者补签。

  情形三:

  合同签了,却丢了

  2014年3月,蒋某进入丙公司从事经理一职。2015年7月,双方因岗位调整等问题发生争议,蒋某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在庭审过程中,丙公司答辩称,其与蒋某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公司搬迁等原因合同不见了。法院审查后认为,丙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与蒋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故判决丙公司支付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管。

  情形四:

  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劳动合同

  2014年8月,陈某进入丁公司从事铣床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合同到期后,陈某继续留在丁公司工作,但双方未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9月,陈某以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陈某要求丁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审查后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在整个用工过程中均需规范用工。劳动合同若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期限,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仍需并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县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也有员工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导致维权艰难,因此看了上述案例后大家千万不要真把二倍工资制度当成生财之道。不管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才能避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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