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 相关补偿应有

作者:颜梅生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合肥) 发布时间:2016/4/25 10:23: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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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标题:员工主动辞职相关补偿应有)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主动从用人单位辞职者屡见不鲜。许多用人单位借此拒绝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相当一部分员工也自认为理亏而不敢索要,其实主动辞职,并不等于自己应当获得的经济补…

(原标题:员工主动辞职 相关补偿应有)

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主动从用人单位辞职者屡见不鲜。许多用人单位借此拒绝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相当一部分员工也自认为理亏而不敢索要,其实主动辞职,并不等于自己应当获得的经济补偿就一了百了。

工资被拖欠 离职有说法

【案例】 2015年10月9日,姚红萍在一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已达两年零11个月。由于被公司拖欠2个月工资且多次催要未果,姚红萍最终选择了主动离职。可当她要求公司支付累计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中,没有明确将劳动者主动辞职纳入其中为由拒绝。后经过仲裁和审判,姚红萍的诉请获得支持。

【法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指出,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不管是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单位被吊销 辞职有补偿

【案例】 2015年11月初,杨丽丽所在的公司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违规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感到无所事事的杨丽丽随即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要求按自己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支付两个半月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可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非其所愿,公司没有让杨丽丽离职,因而杨丽丽无权索要。

【法点】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是杨丽丽自己请求离职,但杨丽丽依法有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非因工伤辞职 也有经济补偿

【案例】楼囝囝在工余时间学骑摩托车被摔伤,住院治疗。 2015年12月1日,公司派人来到尚在医院住院的楼囝囝面前,表示因楼囝囝短时间内无法上班,其工作岗位一直没人,对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公司要另聘他人,但因楼囝囝占着“名分”,使公司相当为难,暗示楼囝囝主动离职。楼囝囝没有多想,爽快地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岂料当她向公司要求辞职的经济补偿时,公司以其并非工伤且自己要求辞职为由拒绝。

【法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指出,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楼囝囝即使属非因工负伤、主动辞职,但因其尚在医疗期,依法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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