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央企带头限制“劳务派遣”

作者:早报记者 俞立严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 发布时间:2016/3/16 9:16:1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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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标题:建议央企带头限制“劳务派遣”)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建议央企带头限制“劳务派遣”早报记者俞立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昨…
(原标题:建议央企带头限制“劳务派遣”)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

建议央企带头限制“劳务派遣

早报记者 俞立严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昨日提出关于修改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议案,提出了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解雇权,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雇条件,限制劳务派遣,央企应带头不分三六九等建议。

樊芸表示,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现行《劳动合同法》都过多地强调对劳动者就业权益的保护,而对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却考虑得相对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也最终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樊芸建议尽快修改现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樊芸看来,修改《劳动合同法》,要把促进就业作为基本立法理念,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有鼓励企业投资者多用工的条款,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用工。同时,对明显偏颇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把过于僵化的条款剔除,适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樊芸建议,要适当收紧劳动者的被迫解除权。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购买社保解除要附加一些前置条件,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三个月工资;通知企业购买社保,企业未在三个月内购买,劳动者才可解除。

樊芸表示,要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解雇权。可以考虑赋予中小企业无因解雇权,现在招工成本很高,不用担心企业滥用。又比如无须通知工会作为解除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但劳动者也有过错的,要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即使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恢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要支付赔偿金。

樊芸还建议适当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条件。应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条件有所区别。比如可考虑无固定期限的岗聘分离,解除职务并不等于解除合同,以免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关系僵化。

对于目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劳务派遣现象,樊芸代表提出建议要限制劳务派遣,其中特别要限制央企对其的使用。“央企的劳动者分三六九等最严重,劳动者不应分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小时工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员工人格歧视的负面引导,引发了不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建议加强修改。”樊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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