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宿舍自杀 家属称系工伤死亡索赔50余万

 来源:台海网(厦门) 发布时间:2016/12/28 11:08: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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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标题:工人宿舍自杀家属称系工伤死亡索赔50余万)台海网12月20日讯据海丝商报报道,工人在工厂宿舍内自杀身亡,家属却要求厂方以工亡标准赔偿,提出5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厂方认为死者系自杀,不愿赔付一分钱,双方…

(原标题:工人宿舍自杀 家属称系工伤死亡索赔50余万)

台海网12月20日讯 据海丝商报报道,工人在工厂宿舍内自杀身亡,家属却要求厂方以工亡标准赔偿,提出5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厂方认为死者系自杀,不愿赔付一分钱,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近日,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处理了该起非因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死者家属获赔4万元。

事件:工人沉迷赌博想不开自杀赔偿问题引厂方家属纠纷

王某今年8月份来到东田某卫浴公司任职木工,20来岁的他本可以有美好的未来,却沉迷于网上赌博,为此负债累累。2016年10月,他和父母坦白自己负下巨额债务的事实,遭到父母的呵斥,心理脆弱的他一时没想开,于10月18日晚被发现死在了员工宿舍,宿舍内放着一盆火炭,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王某系自杀身亡。

悲剧发生后,王某父母认定王某的死属于工亡,向该卫浴公司提出了50余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公司又认定王某的死并不属于工亡,不愿进行赔付。双方的纠纷闹到了东田镇联合调解中心,经过连续数天的调解,因为分歧巨大,一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只得将案件移交至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

调解自杀缘何能获赔4万元?联调中心:依据《劳动保险条例》

经办该纠纷的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工作人员黄家栋介绍,接到该起纠纷后,他首先做死者家属工作,让他们明确一点,王某的死并不属于工亡,不能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这是基本事实,虽然死者家属也接受了这一事实,但仍然就王某的非因工伤死亡救济待遇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要求。

黄家栋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我省实施细则中也有规定。”

黄家栋正是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分别做通双方思想工作,拉近双方金额上的分歧,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死者家属获赔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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