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后 社保关系不能随意更换

 来源:鄞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2/19 13:57: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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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虽然是两家公司,但老板是同一个,怎么就不能报工伤呢?”12月16日,我区一家社区服务企业在申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该职工参保单位与工伤发生单位不一致,不能享受赔偿待遇,对此感到十分不解。工作人员查询…

“虽然是两家公司,但老板是同一个,怎么就不能报工伤呢?”12月16日,我区一家社区服务企业在申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该职工参保单位与工伤发生单位不一致,不能享受赔偿待遇,对此感到十分不解。

工作人员查询该职工工伤保险关系时发现,企业在该职工发生工伤的当月,将其工伤保险关系变更到同一法人的其他关联企业,导致出现参保单位与受伤单位不一致现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在A企业,企业当月将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变更到B企业,那么对A企业来说,这一职工处于未参保状态,无法享受待遇。无论A企业与B企业存在着何种关联,都是两个参保主体,职工看似没有断保,但实质上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A企业而言,已经造成事实上的断保。另外,对于企业职工受伤当月后的工伤保险关系转换也要谨慎,虽然转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伤残待遇能够报销,但转移后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

为此,区人社局提醒广大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社保关系不要随意进行转移,一定要转移的,最好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清楚相关政策,否则将导致工伤费用无法报销,给企业造成损失。

记者 谢莹萍 通讯员 谢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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